
借閱規則
圖書館閱覽規則
圖書流通管理辦法
圖書遺失或污損賠償辦法
視聽媒體中心管理使用辦法
館藏發展政策
置物櫃使用管理規則
研究小間使用規則
圖書館閱覽規則
一、 為充分利用及維護本館各區圖書暨多媒體資源,特制定本規則。
二、 本館各區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採開架式管理,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均可入室閱覽。
三、 期刊、雜誌及各類參考工具書如辭典、字典、手冊、年鑑、目錄、索引等,
概不外借,閱覽者得自行取閱,閱畢則歸回原處。
四、 閱覽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
八時五十分。
週六:下午二點至晚上八時五十分。
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國定假日不開放。
寒暑假開放時間則另定之。
五、 進入本館得將私人背包、提袋攜入,請以學生證或職員證由門禁感應系統進入本館,
若感應失效請主動出示並接受服務人員檢查;不願意出示者,本館得禁止其使用圖書
館。(吃口香糖違規者處十元罰金。)
六、 閱覽時不得有圈點、評註,或損壞圖書資料之情事,違者照章賠償。使用電腦或相關
資訊設備及器材等,均應妥善使用,若因人為操作不當或惡意而造成設備器材損壞者,
必須賠償修理費用,嚴重損壞而無法修護時,則按該設備器材之原價賠償。
七、 閱覽時,務請保持肅靜,並應注意整潔,嚴禁吸煙,吃零食喝飲料或平躺於沙發上等違
規行為。
八、 圖書館設備、器材、傢俱及用具等未經本館許可,不得任意搬動或使用。
九、 館內不得預佔座位,私人物品應妥善收置或保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十、 館藏圖書資料如需複印,請遵守『智慧財產權法』之相關規定,確為研究及教學所需得
複印之,但以複印一份為限。
十一、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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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流通管理辦法
一、 為使館藏圖書資源充分利用及善盡圖書財產管理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校之圖書館藏以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為本。
三、 學生借閱圖書須出示學生證辦理;教職員則以教職員工證為之。
四、 辦理借還書請至3F流通櫃台辦理,並確認所借圖書與電腦紀錄相符方得離開。
五、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時可續借,但以一次為限。教職員工若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
求,得經由單位主管同意,以專案方式申請延長借閱期限為一年。
六、 借出之圖書如遇評鑑、期末盤點、除蟲等特殊情形,圖書館可逕向讀者催回。
七、 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向館員登記預約,待圖書歸還後,本館將立即通知前
來辦理借閱手續。
八、 教職員工及研究生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為一個月,學生以十五冊為限,借期為
二週。
九、 參考工具書如字、辭典、百科全書、大部頭套書等,甚至期刊、報紙、及未編之新到館
圖書,概不借出。
十、 借書圖書逾期將發出讀者逾期通知單以催討歸還,且每逾到期日一天,每冊圖書罰款新
台幣貳元,逾三十日未還者,除計日罰款外,得視同遺失要求照章賠償。
十一、
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圈點、批註或污漬及其他損壞情形,須負賠償責任。賠償
時,可以與原書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原版書不得以翻版書或裝訂書抵賠,如原書已
無法購得,須照市價二倍賠償;同時,逾期賠償並應補繳罰款。
十二、 圖書逾期之罰款金額,須親向圖書館櫃台繳納,並發給收據,其款項於每學期末繳交
會計室。
十三、 借書證或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將借書證轉借他人使用,而致使本館蒙受損
失應由原證人負責賠償,並停權ㄧ個月。
十四、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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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遺失或污損賠償辦法
一、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污損等,如有上述情
形應向館員聲明。
二、 讀者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或污損應主動向本館辦理遺失登記或賠償手續。
三、 如有遺失或污損之圖書資料應由讀者自購相同之圖書資料做為賠償,國外原版圖書資料
不得以本國出版品替代之;無法購得原書時,則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以新台幣實際售價登錄財產之圖書,則依該書實際售價之兩倍計算。
2. 以『基價』登錄財產之圖書,則依基價之一百倍計算。
3. 以外幣實際售價登錄財產之圖書,則依登錄財產時之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再以兩
倍計算之。
4. 套書或叢書之一冊而無法單獨購買者,應賠償全套圖書之實際售價;全套圖書冊數
眾多而實際售價太高者,得請求依平均單價之五倍計價。
5.
未標示實際售價之圖書資料:中文圖書一面以新台幣二元計價,外文原版圖書一面
以新台幣十元計價;若無法算出面數者,中文圖書每冊以新台幣五百元計價,外文
原版圖書每冊以二千元計價。
6.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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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使用管理規則
圖書館為便利讀者入館前置放個人隨身物品、背包,特於入口處設置置物
櫃。置物櫃之使用管理規則如下:
一、圖書館置物櫃僅提供存放空間,對置放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
二、置物櫃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或易腐敗物,倘有發現存放違
禁品等,呈報校方處理。
三、置放物品須於每日閉館前自行取回,本館於每日開館時,固定清空
櫃內物品,並加以集中保管。如欲贖回保管物品,需繳交保管費用
五十元整。
四、若有蓄意破壞或偷竊等行為者,將依本校校規處理。
五、置物櫃如需開鎖,第一次義務開鎖並指導使用方法,第二次開鎖收
取新台幣十元服務費。
六、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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